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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签订的租期是2008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租金是3个月交一次。房东是甲方,我是乙方。 如乙方在租金累仍不交租,则甲方有权收回门市。在租约期内乙方如不愿继续租赁门市,乙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且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租赁期内,乙方经营产生的费用,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也不得随意干涉乙方经营。 还有 一条就是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乙方也不得随意要求降低租金。租赁期内,除发生不可抗拒力导致门市损坏或拆迁外,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约定的人名币。 因在合同期内,乙方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所以划组了一部分给第三方(联营)。现在房东老板要求收回门市,但租赁期限没到,这样房东有权利收回门市吗??

合同纠纷
2009-12-04 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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