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09年11月13日在*房地产本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签定房屋买卖关系,并向卖方交纳定金1万元人民币,中介费八千七百六十元整.由于卖方的房屋有贷款并未还清,由买方替卖方平贷,该款包括在房屋总价内.并定于12月1至5日进行办理平贷手续,待平贷手续办理之后,双方去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实,并于当晚签定合同.
现卖方在未平贷之前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买方索要平贷款额用来解决卖方生意方面的资金周转问题,买方以平贷款额用来平贷,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卖方请求.
如今已到平贷日期,卖方却不见人,联系不到.导致买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此事如何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