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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所在公司最近遣散一批人员,其补偿金按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平均工资算,这符合法律。现在是,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这半年时间,办理了停薪留职,在算平均工资时,这没工资的六个月也纳入遣散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时间,请问公司这样计算是否符合法规! 谢谢!

婚姻家庭
2009-12-01 13: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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