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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8年进入单位工作,是农民工。在2002年的时候单位重新变了单位名称换了法人(但是没有换负责人,还有地址,设备。也没有给我们职工开大会说过这事,没有公开声明过,我们也是后来才知道的)。自新劳动法实施的时候(2008年)才和我们签了劳动合同(从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1日),给我们办理的社保(从2008年1月1日起)的二金(养老和医疗)。现在单位要拆迁还要载员,我现在要求单位给我补交从进单位之日起的社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有补发我的最低工资(因为单位没有活,经常放假。有时只上10来天班所以没有发够劳动合同上所签订的最低工资750元)。 但单位不承认变更名称以前的企业,只给补变更名称以后2002年至2007年的社保(医疗和养老)而且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问我的要求法律支持吗?如果支持,我怎样和单位解决这个事情?

劳动纠纷
2009-11-29 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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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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