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圩镇街上购买了一栋房子,当时开发商出售时要求买方附带购买房子后面一块空闲地,(合同上规定房子主屋三层13万元,主屋后连接的空地约60平方2万元,主屋有国有土地证,空地不上证),我在空地上用砖围起来上面没建厨房等任何设施,现镇政府要我出每平方米110元的城镇建管理费(据说是2003年镇作出的决定),只开票不上证,据我了解我县只按每平方米15元到25元的标准收取,按理说应开发商支付,现镇政府要我出不出不发证(目前还没拿到证),有事自已找开发商理论,我认为镇收取费用偏高,没有依据是当地土政策,存在乱收现象,若他借机不发证给我们,我们是否可以告开发商,即使要也应由开发商付(合同上明文规定押5000元要待拿到证以后支付,其它都已支付完房款,但没注明什么时候可以拿到证),象这种情况是否有理可诉?如何做更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