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07年4月22日我与房东签定一年期租房合同,在08年4月到期后,我们继续租用,当时我说要续签合同,房东说麻烦,去年签过协议,就只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到现在共给我打了四张收条。内容都是:收XX人08年X月XX日至2010年X月XX日房租XXXX元。”最后一张收条是打到2010年4月的;可是现在房东把卖房子,让我们搬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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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期到了以后房东才可以卖房的。 在租期内你是可以继续住的。
2、卖之前从程序上来说是要提前通知你的,你具有优先购买权。
3、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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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你有权继续居住,如果房东强行要求,可以诉讼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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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权利继续在您租赁的房屋租住,因为房屋的买卖是不破除租赁。
若您不想在继续租住下去的话,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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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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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是有权利继续在您租赁的房屋租住的,因为房屋的买卖是不破租赁。
若您不想在继续租住下去的话,应当要求对方退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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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让你搬走没有依据,你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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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属于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你随时搬走,但应退还你多收的租金,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你房子要卖。如果不这样,你可以住到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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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