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公司从事财务软件开发近九年,这一套软件完全是我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现在老板完全背信当初共同发展的承诺,公司成立时开发人员只有我一人,公司所有的软件基本上是我一个开发完成的,我想利用我自己对财务软件的开发经验和多年的理解重新开发一套财务软件,但看到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相似”,接触很好认定,实质相似由于受国家财务制度的限制,可能也很容易认定,但我看市场上多数财务软件功能上也是基本相同的,我不相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我想将数据库结构、程序代码等都进行重新设计,请问这样能不能被认定侵权?软件实质相似是怎样认定的?如果不能只能另谋出路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