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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的10月份生下女儿,由于是在和男朋友们分手了的情况下生下她的,在今年的4月底,在家我的要求下,不得不把她送给了姐夫的一个亲戚收养,当时对方也给了我4000元钱作为营养费,两个月后,我提出要接回孩子,他们也同意了,但要求我给他们20000元钱,在我回去找钱时,他们不见了人,也不再接我的电话,去法院也无法提供他们长住在广州一年的证明,无法起诉,去派出所呢,他们也是这是民事纠纷,让我自已去找到人再说,现在我要怎样才能找到他们呢?通过什么途径找到孩子,要回孩子?

婚姻家庭
2009-11-21 20:3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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