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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兄弟姊妹四人,大姐(65岁)、我是二姐(62岁)、下面还有两个弟弟。父亲六零年去世,母亲是家庭妇女,大姐六一年参加工作,全家依靠她的工资维持生活。我六四年考上大学,靠国家助学金上学和生活。七零年我大学毕业,从发工资的第一个月起,就主动开始负担老母亲的生活:每月拿出工资的三分之一寄给母亲,(如:月工资42.5元时,寄给老人15元)一直到2001年八月我把老母亲从老家接到邯郸为止,没有空过一个月。现在已跟我生活近八年。迄今为止,已逾三十八年。(2001年以前,母亲跟弟弟一起生活。) 我大弟弟九四年去世,去世前将十岁的女儿托付给大姐,在内蒙与她一家共同生活,这期间,零六年大弟的女儿参加了工作。 老母亲零一年至今一直跟我生活,今已年届九旬,生活可以自理,但行动不便。最近我的在东北工作的女儿即将生育,无人照料,要我去照顾几个月。我想请大姐或来邯郸或将老人接去内蒙一段时间。可没想到,大姐一口回绝。理由是:我负担了大弟的女儿十多年,老人我就不该再负担。

民事相关
2008-12-25 0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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