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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公发生车祸(已工伤鉴定9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已判造事方负全责。事故涉及我、我乘坐车的产权单位和造事方三方。在我提出诉讼前,我单位已与我乘坐车的产权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此协议我昨天才看到、才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我没有口头和书面特别授权过。): 1、(我)特别授权对本协议的赔偿数额不提出任何异议。 3、保证不参与执行过程。 4、我乘坐车的产权单位于2008年4于日前赔偿(我)单位4.5万元,除此金额外,(我)及我单位不得就本交通事故的赔偿再向我乘坐车的产权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在09年7月我拿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判(两家保险公司)共赔偿(我)1.3万元。我向律师要赔偿款(含营养费、护理费、),律师答复是法院判的赔偿款与我没有关系,要我向我单位要,我找我单位要,单位领导经研究答复我要扣除我所用的医疗费多的才给我。我共用医疗费1.5万元,没有多余的了,就不给我了。 在这个案子里,我应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我有那些权利应该主张的? 谢谢!

民事相关
2009-11-17 15:54:4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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