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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被告雇用原告制做宽10.85米、高2.4米、厚0.3米的广告牌1个、拆除旧广告牌2个、修理房屋和安装阳光板1处。双方约定:广告牌字用2厘米厚的弗龙字每米60元(包括字的安装费),广告牌架按市场价减去材料款计算,拆除旧广告牌按日工计算,安装阳光板200元。弗龙字19米×60=1140元,原告代买角铁10根×35元(含运费)350元,汽车漆(被告后改的喷字用)120元,广告牌架:10.85×2.4+厚0.3×2.4+(1.2×2.4被告后改的凸起造型)共30平方米×35元=1050元,拆除旧广告牌和除锈整理用工6个×100元=600元,共计346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

经济相关
2008-12-30 14:12: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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