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是建筑施工工人,和建筑施工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施工价格是34元/m3.施工过程中,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天气过热(采取混泥土浇铸,天热容易迅速结块,需要有足够的工人来处理);二,在特殊的天气情况下,建筑公司和总工程师执意要求昼夜完成楼面浇铸,导致施工根本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有部分楼面采取加厚浇铸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结算工程工资时,建筑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扣除所有4元/m3的工价作为对工程中损失的赔偿.请问建筑公司这种扣除工资的作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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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约定遵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协商补充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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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内容,如果已履行合同,应当支付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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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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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