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客户(甲方)与我(乙方公司授权的当事人,而非乙方公司法人)签订了一份商务合作合同,双方已签字盖章。但是,甲方公司法务部又起草了一份商务合作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一系列条款(很有些霸道,对乙方很不公平),并且约定“商务合作合同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未准”,同时约定“补充协议均经双方盖章并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目前,商务合作合同甲、乙双方均已签字盖章;补充协议乙方已经签字,但没有盖章,甲方可以随时对补充协议签字盖章。请问此合同和补充协议生效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吗? 如未生效,请问是为什么?
若是把约定“补充协议均经双方盖章并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改为“补充协议均经双方盖章并经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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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明确约定的话,直接按照约定的处理。如果约定了要盖章,则可以本公司未盖章为由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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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手续的合同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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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双方或多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只盖章或只签字,盖章加签字,签字加授权书等等。当事方不仅可以约定签约形式作为生效条件,也可以约定某种期限或某种特别情况作为生效条件。
合同签名或盖章是否生效的情况:
1、只有单位盖章,无人代表公司签字。
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这里的印章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则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时对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被误盖或他人偷盖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认章不认人”的原则来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监管,以免一次小的错误给自己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50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3、只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一般来说,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都是由公司内部任命,不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显示,因此也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如果在必要时需要让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生效,必须有特别授权,即单位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其办理的事务、权限范围、权限的截止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签约对方应留存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其签字行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5、既有单位盖章,又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6、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虽然拟好了合同并相互传递认可,但都没签字或盖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那么这个合同也理应成立并生效,只是该合同的生效其实并非基于书面合同本身,而是基于双方的履约行为而产生。
根据上述具体的签名或盖章情况,可以知道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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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无违法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效,补充协议还未生效,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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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