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营业员,所在的商场因多种原因不得不解聘所有员工,而本人现在还在哺乳期(小孩儿才10个月)本人上班已有4年,去年请的产假到今年3月,4月本该上班但是公司已无空缺职位一直到7月才上班.现在公司要解除合同..请大家帮我算一下我的赔偿金应怎么算?((基本工资750,每月饭贴150车贴30每月还有100到200不等的奖金))
问题补充: 本人属晚婚晚育 剖腹产 从08年7月请假到09年3月劳动局补偿4个半月工资加医疗费。。其余公司都没发基本工资这样合理吗?这次赔偿我能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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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请哺乳期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决定(非法定)。据此,哺乳期无法主张赔偿。
二、女职工依法享受三期待遇(即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非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你属于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无故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支付2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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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4月至7月应发给你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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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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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