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我于2008年4月与广州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广州标准工资860元/月,期限1年,工作地点是深圳。到期后又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4月份。我的工作时间是这样的:每天12小时,星期六日不休,节假日休息视车间工作情况而定。但是合同上写明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于是我的每个月的工资条就有了加班一条,但是加班的天数是10天,加班工资一共是395.40元。按照劳动法44条规定和我正常工作时间换算我每天工资加班费一共是68.28元,再加双休日加班费一共936.96元,每月工资一共是2439.12元。但是我从参加工作至今工资始终都是2000元/月(满勤),每月少拿约400元,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偿我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资,如果公司不会补偿我应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要回所欠工资,如果劳动仲裁应在广州还是深圳的相关部门去申请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