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一下,我们单位在江苏这边接了工程,开工之前我和我们领导先过来的,先租房子,是通过租赁公司找的房源,我们公司是管住的,房租全部是公司支付的。在签租房协议的时候,在承租方位置我们领导写的是我的名字,我名字前面有单位名称,最后在后面领导让我签了一下名字,本来我是不想签的(本来这种事是我们公司劳资员做的,因工程刚开始,人员还没有到我就代办一下,后面租的房子都是劳资员办理的),但是领导说的,我也就不好推脱,现在房子大概因为电的原因发生了火灾,房东现在要起诉赔偿,请问我承担法律责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