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5年8月17日在胜利广场的两个餐厅(“吃吃看”)担任店长工作至今年的10月28日。期间的休息是每周一个下午(从两点开始休息),几年以来从来没有节假日和公休日,在此期间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没有交任何保险。今年的10月份,因为公司要求我每天再延长两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被我拒绝,因此被辞退。
请问,像我的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工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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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单位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及双倍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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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但你要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条、打卡记录、收据或者证人等以及和单位交涉时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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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补缴保险,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加班事实等,再与老板协商时可以录音,建议与律师约见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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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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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