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她前妻于08年由法院调解离婚,判孩子归我丈夫抚养,他前妻每月给付150元抚养费,离婚后孩子经常被他带走。(并非经过我丈夫同意,只是她接去后发条短信告知)她也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09年4月我丈夫申请执行后,扣除了期间她为孩子花去的费用,包括她为她儿子买支铅笔的钱!09年7月,他前妻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败诉,孩子被她带去至今。我丈夫又申请执行,要求她交还孩子未果。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我们也就没有再去交涉。期间,孩子衣物都由我们添置。现在,他前妻又以我们对孩子不闻不问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提出要我们给付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按当时所发生的票据均摊。另要我们给付09年4月至现在的生活费。请问,在婚姻法中有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我们可以拒绝她的要求?有的话是哪一条?
-
由于你们之间没有发生法律上的抚养权的变更,因此你可以要求拒付其不合理费用,同时,未经你们的同意,私自把孩子带走,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
在未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你们可以拒绝给付,并要求她归还孩子。
-
法院确定孩子抚养权后,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并按以下计算: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