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于2007年3月底借给朋友20万,还款日是2008年3月底,但至今未还,并且期间已搬家并换了通讯录,2009年9月底给我发电子邮件,告诉我2010年5月底归还我,我要求对方重新写张欠条给我(2010年3月底已过诉讼时效),但他以不在国内不方便为由拒绝了,并说他发给我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我像他追讨过,每次追讨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请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下,是他说的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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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的没错,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由于现在距离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没有到两年,建议你还是尽快起诉为好,他要是真有诚意还也可以在法庭上与你约定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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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有赖帐的嫌疑了,否则为什么不按期归还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变数太大,万一不被法院采信,那就麻烦了,为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还是抓紧时间起诉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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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证会存在法律障碍,且该邮箱是不是对方的你也不一定能明确。何况对方言而无信,搬家换通讯方式没告诉你,这一切都表明对方有欺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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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存在一定的障碍的。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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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风险,你可以提起诉讼,也能证明你向对方主张了权益,他是住在哪里的,如果下落不明,可以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电子邮件难以做为证据使用,还要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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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催对方及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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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