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百货商场做导购工作,商场柜台是租给商户09年4月15日撤柜了,工资是每月25日业务送到我手里,3月没开支她说等四月盘点后一块开,让我把农业银行卡号告她,当时我有工商折,告诉她折子号了,我去银行查了很多次没钱,我打电话说没钱她说公对私是使用农行卡我说真嘛烦,让她告诉公司地址我自己领她不说地地址,她说借一张卡也可以。我把卡号发给她手机里,她说别着急催会计了我查了很多次,一直没有,我打电话她说八月份和她一起开我查了好几次i我打电话她一直不接,发短信也不回,我到丰台劳动仲裁去了,接待人说营业执照是廊坊我们管不了,让我去廊坊,我给法人打电话说了情况他说与我们是加盟关系工资找每次发你那个人要,我找商场领导说情况领导说现在商场有场家5000元押金没有权力挪用给我现在我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我怎样才能要回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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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则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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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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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并可要求支付应得工资收入总额25%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如向劳动局等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责令用人依法给予应付工资收入50%至100%的赔偿;
2、法律依据参见:(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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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