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11日,申诉人到被申诉人为法人代表的安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月工资1000元,每月轮休3天。至2009年10月10日申诉人离职时,**公司仍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在此期间为华多公司实际工作87天(不包括轮休4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5小时,**公司与申诉人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如下项目: 1. 依据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诉人以所谓公司规定扣除申诉人2009年9月26日至10月9日基本工资的一半的行为非法,应全额支付申诉人的工资(包括国庆节加班费):1000/27*(11+3*3)=740.74元;2. 依据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诉人应赔付申诉人2009年8月11日至10月9日的一倍工资:1000/27*(53+3*3)=2185.18元;3. 依据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经济补偿半月工资500元;4. 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追缴三个月社会保险金。

合同纠纷
2009-11-06 12:35: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格式有问题,必要时最好找律师修改或代理,如需要可联系。
  • 可以进行仲裁。
  • 其计算和都格式存在问题,建议由专业律师代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