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给别人打工时,对方不仅没有按原来说好的工资支付工资,还把我父亲打伤,住院治疗20多天,经鉴定为重伤,起诉到当地法院后,法院虽立案却没有执行,理由是其中一个嫌疑人逃跑了,他们找不到,如果我们自己找不到嫌疑人,法院就要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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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法院推说有一个嫌疑人未归案就按撤诉处理是不对的,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无权按撤诉处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行判决已归案的嫌疑人,未归案的另案处理。另外不知道你们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如果没有赶紧提起,否则就要交诉讼费了。
以下是撤诉的规定供你参考:
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 知》(法发[1996]33号)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此作了补充解释:“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在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在第一百五十七条中还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至三百五十三条就刑事公诉变更有关情况作了较全面规定。《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对检察院撤回公诉理由是这样规定的:“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还对撤回起诉的程序作了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 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 求休庭,并记明笔录。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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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你父亲是重伤,对方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2、你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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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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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案件处理,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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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明确一点,根据刑法的规定,重伤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该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因此,不存在你所说的撤诉问题,如果法院以找不到嫌疑人而按撤诉处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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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