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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基层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说是行政案件。后以行政诉讼,因是区政府不宜,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受理,后裁定驳回,理由是己超诉讼期限。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裁定,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这种情况怎么办?是在基层法院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吗?有否己过基层法院原裁定的时效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1、下级机关向区政府的报告及区政府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下级机关是否要作出一个针对原告的处分决定?(至今未看到有这样的决定)。2、原告的人事编制是集体固定工,不属于公职人员,何来开除“公职”? 非公职人员区政府有权开除吗?3、如果区政府属于越权违法,他的批复文件有效吗?4、区政府的批复文件至今未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属程序违法,有法律约束力吗?5、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原告不应受到开除处分?6、按照《劳动争议条例》,机关工人的辞退、除名、开除属于劳动争议?原劳动部将计划生育引起开除等劳动基本权力的争议归属劳动争议?7、区政府的的劳动行政批复,是属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以上情况原告如何诉讼?敬请各位专家给予指导。

民事相关
2009-11-03 17:0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