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帮我好朋友咨询下。女方和男方于200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写到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学费生活费8万.孩子以后放弃男方财产分割,男方放弃让孩子养老。而且不再有任何来往。协议都是在民政局签好,这样可以吗?是不是民政局签的有法律效益?

婚姻家庭
2009-11-02 14: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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