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09年11月30日,现在他提前交房了。我收到的交房通知单写:交房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如果在15日之内不来收房,房产公司有权处理房子,可以把房子再次出售。请问房产公司有权这么做吗?并且房产公司说在15日内,不论哪天交房,物业费都要从2009年10月31日算起,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急切希望早日得到您的答复。

房产纠纷
2009-10-31 10:02: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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