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于2006年买了公寓酒店一间标准房来投资并当时就签了10年的出租合同。2007年2月我们签了分居协议,约定该房归我和儿子所有,没有提到租金。分居后我开始拿到了租金。2008年4月我们离婚,离婚协议进一步说明该房屋归我所有,也没有提到租金,租金一直在我处,现在前夫起诉我要从分居到离婚间租金的一半。理由是分居协议没有明确房子归我一个人,且双方未将知晓的租金进行分割。我不同意。
请问此事在婚姻法中第17,18,19条中如何判断。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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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因此,租金由产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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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是你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约定房子归你和儿子,那租金就是你和儿子共有了,你丈夫怎么有权获得租金呢
有十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资深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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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律师个人认为,既然“标准房”约定由你所有,那么你其孳息也应当由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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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子归你,租金当然由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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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约定房子归你,该租金由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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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约定,分居期间的收入仍然归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约定房子归你和儿子所有,租金属于房子的收益,如果出租收租金等均由你来处理,租金应当归你及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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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