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早上,因买菜,看到路边有招工广告,便上前咨询,应聘职位是电脑文员,招聘人员讲进厂不用交任何费用,便一起去了,去到招聘公司,前台又讲要交50元面试费,面试可以了,又讲交300元服装费,于是我先交了50元,面试员问我身上带了多少钱,我讲还剩20块,他说你就先交20块吧,剩下280,你明天一起带来,再一起上班。
在2009年10月24日早上我就去上班了,并交了280元,他们突然安排了我去发传单,与我的工作不符。所以我就说不在那里做了,要他们回350元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