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2009年09月25日在新玛特超市打工,那时候签了一份临时合同,签到10月15日的,但是现在不想做啦,老板现在说是试用期是7天,超过7天就是正试的,要扣伪约金,就是说我现在走一分钱都不给,可是当时他们没有说7天试用,过7天走啦就扣钱,而且也没有签正试的合同,请问我这20天的工资能要回来么?工薪是一月1000+奖金。 我只想拿我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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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报告即可,具体细节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处理为妥,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处理,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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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不想做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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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既然你签订的合同是到10月15日,那么合同已经到期,你不想继续与该单位签订合同,你自然可以离开,他们必须支付你的工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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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