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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被检察院起述挪用公款12万元,当时我到检察院之前已交20万到电力局财务,法院因为我挪用公款判了缓刑2年。电力局把我除名。我要求电力局与我结清我经手的全部帐款,退还多的交的8万和我除名前的工资和检察院没认可的帐目,可电力局一直没有理采。

其它综合
2009-10-15 13: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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