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的问题是:我07年3月离异,因为是女方的问题,我在一时冲动下办了离婚手续,有一男娃由我抚养,当时也没啥财产,在民政部门协议下办了手续。女方当时只给了我7千元(其实都是我辛苦的挣得钱,离婚时可以说是一无所有),是孩子的抚养费(18年的),今后她一切都不管。现在想想,真是,一个男人带一个小孩,举步维艰,好苦。没办法只能请求你们咨询一下,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其法律效应是否有效?是否还能申请女方给予小孩的抚养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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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增加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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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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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