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月16日入职的,当时公司只叫我去报到,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劳动合同,后来也一直没有补签,并且连员工登记表都没让我填,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每次都是当地客户经理在经销商处领取代垫费用发放我现金,我打收条,因为我是应届生,所以当时公司说试用期为6个月,直到毕业证领取后合格再转正,2009年7月10日,我突然接到我不能转正且要开除我的通知,我问理由,领导推脱掉责任说是地方领导对我不满意,快3个月了,我一直没有作任何法律上的处理,现在手上的证据只有当时的工作邮箱,里面有部分我在公司工作过的记录,请问我现在还来不来得及提出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