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做培训的机构,在招收学员的时候,是业务员在外给学生开的发票,发票上的收款人写的是业务员的名字,但是盖的章是单位的公章,并且合同上表明说本期参加职业资格证培训的学生本期不过可以免费再培训或是全额退款,业务员将这期报名的学生的培训费交由专门负责培训的主任,就没有开任何的收条或是说明,经这期培训后,未过的学生很多,要求退费,主任就退出了90人左右的费用,大概7万的样子,因为很多因素,主任现在就要起诉业务员,原因很简单:未上交培训费给他(主任)。业务员听了很气,但主任说凡是要证据。这个怎么办?我想问这样算是谁的责任?本来发票上写的又是业务员的名字,这样业务员有什么影响?属于什么案件?请哪位懂法的老师给予指示,本人感恩不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