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们住的是单位分的公房,当时是按户口分的,和婆婆一起居住,户口在一起,公公于93年已去世。婆婆的其他三个孩子户口在外,他们都有当时单位分的福利房。1997年房改我和丈夫出资将房子买下,因为可以使用公公的工龄(我们俩的工龄稍短了些)所以房产证上是婆婆的名字,那时只能写她一个人的名字。因为是福利分房正式房产证至今也没下来,所以也不能过户。现在危旧平房改造我家在范围内,婆婆的其他三个孩子听后都来分房子,说房产证是婆婆的名字他们都有权利分,婆婆也听他们的不敢得罪他们。说如果不从就已法律解决。现在我们很被动也很无助,难道真的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不考虑事实吗?请问公房和商品房在才产继承上有区别吗?如果打官司我们能赢吗?我们应该占房产的多少。现在水电暖等费用一直由我丈夫来交(每月开支直接扣除)婆婆没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