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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是上个月底才过来深圳的,在深圳沙井找了一份工作,是在一家休闲会所做保健师, 公司没要她签合同,这个月的一号正式挂牌上班了,谁知道祸不单行,三号晚,市公安局的去扫黄,当时她正在房间帮客人推油,她连同客人一起被抓去了派出所,那晚同时被抓了十二个人,期中有四个女孩是做桑拿的,一个老总,一个部长,但是第二个晚上就我朋友跟那个客人被送进了挽留所,关了半个月,其它人都被释放了,我们就想不明白了,就因为我朋友是新员人,就不保她吗?还是因为有钱就能使鬼推磨?做桑拿的,当是拍了照,取了证的人都可以放,而我朋友只是在按摩而已,为什么差距就那么大呢/我想要连同派出所的一起告,告他们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可是我们只是一个小小的打工仔打工妹而已,就快失业了,我们拿什么去告呢?又能否告得了他们呢?要付出什么代价吗?

损害赔偿
2008-12-15 2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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