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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8月和客户签了一套合同,按合同约定8月26日办手续,给卖方付房款,可在25日时买方打电话说他没借到钱,所以房子没法在26日办手续,后来我电话给卖方说了这个事情,卖方说那等他有了钱我们再办手续,当时我说既然这样,那我们三方坐下来把合同的过户时间修改一下,结果他们买卖双方都说没必要改,说了就可以了。在9月11日的时候,买方筹到钱了,说要办手续,结果卖方说我现在不卖房子了,按合同买方违约,按合同我可以不退当时签合同时买方给我支付的购房定金。后来经过双方协商,卖方把定金退了。按合同规定,我们签合同时,买方应该支付我们中介佣金5000元,当时买方只给我们支付了1000元,另出具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约定再办完过户手续时再支付我们。现在由于买卖双方解出了合同,买方说他因为没买成那套房子,所以拒绝? 请问我们是不是应该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佣金.

合同纠纷
2009-10-01 14:21: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完全没有必要主动退还。你们付出了劳动,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 不应该退还,你还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另外4000元。
  • 不用退。
  • 你好,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根据你所述,你作为居间方已经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买方应当支付你的服务费,由于买方又给你出具了欠条,又形成了借贷关系,你现在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你4000元。你所收取的中介费不应退还。
  • 可以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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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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