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的一个农民,现在有一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事向你咨询,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与政策指导,我将万分感激。
我村在1991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生产队给各农户分完地后,剩余一部分荒地(也就是最次的地,偶尔长点庄稼,但产量很低),经分地小组商量,以抓阄形式将这部分荒地承包给我们3个农户耕种,因当时土地质量低,人们对地都不在乎。当时我们交了三年承包费,以后又交过三年共两次承包费。其后生产队解散,土地一直由我们3户耕种。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我们认为生产队与我们的土地承包关系应一直延续下去,和联产承包地同样享有30年的期限,如遇联产承包地重新分配时,则承包关系解除,否则承包关系延续。我们的观点正确吗,请领导、专家给予政策指导。期盼您的宝贵意见。
2009年9月29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