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以盗窃嫌疑为由,将农民甲从其劳动的瓜地带走并予以收容审查。其妻子不服,经甲同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正值农忙季节,其妻子因忙于复议而无暇顾及瓜地,以至于二亩西瓜被雨水淹没。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撤销收容审查的复议决定。农民甲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30天造成的人身损害;(2)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期间二亩瓜地被水淹没造成的8000元财产损失。
县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人身权损害649.50元;驳回原告赔偿西瓜损失的请求。
农民甲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判决瓜地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判决赔偿5680元),理由是:(1)收容审查必然导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无法投入农忙;(2)西瓜被毁与原告的被收审有直接关系,应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