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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贷款担保50万(手续正常)借贷人逃跑,银行方面找担保人承担。情急之下,担保人让房产局人帮忙办了一假房照,在另一信用社一分不差的贷出上一款项的本息,由银行方面直接、全额划到了前一笔账上。而后,此担保人历尽千辛,找到了逃跑的借贷人,然而没索要到钱,而是给了一批阀门,此担保人无奈将这批阀门交给信用社,并与信用社签下了一个意向性协议。即阀门押给信用社,担保人承担20万(之后担保人还了3万元左右,还有一个40平米的小楼)————请问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谢谢!

证券投资
2009-09-26 23: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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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