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由于我的技术比较好,现在有另一家公司想高薪聘请我去工作,我想与现在的公司提前解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那我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要承担吗?急!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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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属08年后签订的合同且无培训, 该约定无效,可提前30日通知单位后离职;
2、如系08年前签订的合同,违约金条款并不必然无效,10万元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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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什么时候签订的合同,08年之前的有效,但是可以以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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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2008年以后签订的合同不包含特训的就无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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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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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8年后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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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后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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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