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外贸公司于9月份下单给厂里,条款有:交货期10月30日前,交期不得拖延。交货地点按进仓通知。出运前需人员来验货,溢短装+/-10%。付款方式:款到发货。(我司的意思是对方厂里货好了,提供发货清单了,然后向客人的指定货代公司定仓,得到进仓地址了,那时我司付款,就是在货好后付款。那时厂里拿到钱了,就可以送货了。当然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都上贸易的原理。)在10月份内书面传真过2次,催厂里交货,对方没有回复,电话过去,他们说来不及。现在到了11月17日,厂里电话说货好了,然后马上又传真了一份发货清单。我司按照这个清单制作出口的发票和单据,但是此时客人说他与我们外贸公司定的交期已过(11月初),决定取消合同了。请问是否我司也可以与厂里取消合同呢?因为厂里交期延误了,导致我司对客人承诺的交期也延误了?我司也不承担任何付款了,等于已经脱离合同关系了,对吗? 我司会不会有麻烦?厂里有没有举证我们的地方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