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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游客来中国旅游,由于旅游交通原因导致该游客右腿骨折,带团导游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诊治,康复后该游客出院,旅行社为其支付所有医疗费和营养费,并问她是否还有什么要求,该旅客并无要求而且对该旅行社大加赞赏,该旅客回后一年去美国加州一家医院检查时,加州医院对她说中方在她的骨骼复位手术上是存在问题的,于是该旅客在加州法院对中国这家旅行社提起诉讼,请问加州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假使加州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其判决对中国外交部和旅行社有无效力?原因?(法律依据)

涉外法律
2009-09-25 2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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