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胡某签订西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定购胡某承包地里合格的黑美人西瓜1车,定于6月9日前摘瓜,如遇雨天,应改期至完全停雨后的第二天方可摘瓜。李某先交给胡某人民币2000元定金,胡某不得把瓜转卖,如有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之日,李某依约交给胡某定金2000元。2009年6月7日至9日连续下雨,李某要求胡某在2009年6月10日开始摘瓜,但胡某已将西瓜转卖他人,李某要求胡某退还定金4000元。胡某觉得双倍返还对自己不公平,双方因此发生购销合同纠纷。请问像这样的购销合同纠纷该怎么解决?李某可以按合同要求胡某双倍返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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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可以按合同要求胡某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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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事件中胡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返还双倍的定金。
: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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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协商不成可起诉对方,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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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