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单位是发包人,B单位是承包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A建设单位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现在A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请问像这样的情况A建设单位要承担的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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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应支付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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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约有规定违约条款,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理。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办理。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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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合同对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无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法主张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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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