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我夫妇和岳父母的名字。我夫妇重大理由需要卖此房,但他们其中一人不同意签字,我夫妇就到法院起诉。请问法院判决后,我们必须先进行更名,然后才能出售此房么?如必须先更名,房产证的日期是按原来的么?主要我的房子是144以上的,考虑到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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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夫妇占的份额比较大,可以采取折价给对方 你们保留房屋的权利,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更名即可,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析产,将属于对方的份额以价款的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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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权直接要求变卖此房,应以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竞价、评估等方式实现你的权利,达到变现的目的。
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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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什么?法院判决更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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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建议可采取给对方适当的补偿,由其放弃共有的份额更为简便。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该房卖给不同意出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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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