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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示一份居委会提供的合伙租赁土地用于企业经营协议,和其在该厂打工的二哥的供词,并声称其以出资20万,要求被告确认其合伙经营身份,并将该厂的获利平分。而被告以其无合伙经营合同,没有共同经营,没有共同承担风险,拒绝承认其合伙经营要求。最终法院判决依据合伙租赁协议和日常生活推理,承认其合伙经营身份,但是驳回其获利平分的请求。请问法院对于承认其合伙经营的判决是否在无任何事实依据可证明双方的合伙经营身份情况下下仅凭客观供词和客观判断推理就可确认其合伙经营身份。

刑事案件
2009-09-23 16: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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