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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五年前借我两万元,有借条,注明月息400元;今年初要钱时,他没有钱给补了个证明,“借款09年2月一定还”。去法院起诉,被判决:1、还本金20000元。2、利息从09年3月至判决生效日计算,400元/月。法院判决依据是被告给我的证明,认为是双方的意思。上面没有写利息。借款利息法律有具体条款规定吗?

债权债务
2009-09-21 12: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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