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应聘某文化传媒公司时 她以各种名目(住宿费、照片费)欺骗缴纳680元,当来到怀柔以不安排工作胁迫当事人收取420元押金,并且拒给收据和工作证(证实受骗的人不少于50十人,都是18、9岁的没经验的学生或
2经过将近6天的考察发现他们以提供劳务获取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并且不当面登记剧组劳动,让受骗者无法要回自己血汗钱,并且用人单位对于发工资各各相互撇开责任,莫衷一是,对于招聘时工资发放说每月5号到10号,后来被安排到怀柔以后又改为15号到20号,离开前再证实说,各个剧组不一样不固定,这样没有收据、没有登记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在哪里发现他们就像是一个团伙犯罪一样,串通欺骗来这打工、学习的人
3去要钱的人,基本上是失望离去,他们这种欺诈行为时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我该怎么办,诉讼能否索赔,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