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以上门女婿的名义将户口迁入她家,没有结婚证户口却迁移到了她家,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当初迁户口前和她父母签定了一份抱子协议,协议中说明只要他们没踢我出门,我就有赡养义务,有双方亲戚签字证明,没有公正,请问这具有法律效益吗?
1年前我和她协议分开,没有结婚证所以不存在离婚,不过我的户口在她家。她父母不同意我们分开,要求我赔偿青春损失费,坚决不同意迁户,户口本在她们手里,一直拖到现在,多次解决无果,说我当初签定有抱子协议,不管我和她有没有关系,都必须赡养她父母,她们利用民俗和时间优势耍无赖,我现在已经29岁了,我要结婚还得经过她们同意,不然就办不到结婚证,孩子无法入户,我耗不起时间啊,因为我女朋友已经怀孕。
请求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部门多次调节,工作人员说我们当初有协议,户口又在她们手里,要我们各做出让步,难道有关部门不可以强制解决吗?道德上她们永远是输的,法律到底怎么裁决这件事呢?请高手指点我应该如何做?非常感谢!
2009年9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