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今天公司让我签合同,其中两项我与公司有分岐:1、工作内容:管理部员工。我是做财务工作的,我觉得这样填写工作内容太笼统也不能正确描述我的工作性质;2、工作地点:广州。我觉得工作地点写得太简单,应具体地写明我现在工作地点的详细地址,否则以后公司可随意把我调往广州的任何一个角落,而广州是很大的。后与公司协商,领导基本同意把工作内容填成财务。而工作地点却坚持填“广州”,并说明年公司就要搬去番禺,这样签便于明年的搬迁工作。
我想请教王律师:1、公司那样填写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否违法?2、若公司坚持工作地点只填“广州”而导致不能续签合同的话,我能否要求公司作出经济补偿?3、若我续签了这份工作地点为“广州”的合同,以后公司真搬去番禺,公司是否无需与我协商就可以要求我去番禺上班,否则就无偿地解除合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