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82年至90年在吴桥县一村小学当民办教师,90年秋因病请假。养病期间校长把我辞退了。没有任何手续,也没通知我本人,是教师大会上公布的,理由是我不工作还领工资。我有88年发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书和88年教师进修学校发的中师毕业证书。请问:第一,校长的做法合法吗?第二,我能要求恢复职务或办理退养【休】或代金休息?第三,能否要求经济赔偿?第四,如果可以,我该准备哪些材料,找哪些部门?【我今年47岁,91年我把户口迁到了外地,因身体原因,至今也没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